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