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政府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