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置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