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水源涵养保护工作,推进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