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