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化工、电镀、皮革、制浆、冶炼、印染、染料、炼焦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二)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水;

(三)设置有毒有害物品仓库或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