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温泉水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化工、电镀、皮革、制浆、冶炼、印染、染料、炼焦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二)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水;(三)设置有毒有害物品仓库或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