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温泉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二)违法收取和擅自免征、减征温泉水资源费的;(三)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