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温泉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法收取和擅自免征、减征温泉水资源费的;

(三)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