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将温泉水转供他人或者擅自改变温泉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