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将温泉水转供他人或者擅自改变温泉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