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温泉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温泉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二)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高效集约用水方案,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五)温泉尾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