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温泉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温泉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四)制定高效集约用水方案,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五)温泉尾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