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