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数据归集、评价体系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化受理办理。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