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发区(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区域节能、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实行区域评估后,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