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收回前,应当书面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