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并在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