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准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