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丢弃、未按规定掩埋畜禽尸体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自然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水库水体组织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水库水体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前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