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大坳水库管理机构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发布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动态信息。
企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大坳水库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