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大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打捞清理水库水体中的浮杂物,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范围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