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大坳水库饮用水输水管道两侧外延各五米、附属设施周边五米的范围内为输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在输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钻探、挖掘、植树;

(二)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五)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公路、电力、排水、通讯、厂矿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在输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输水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