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逐步迁出。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或者修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方式,控制准保护区内农村居民建房数量。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