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码头;(三)在水体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四)散养、放养畜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