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使用剧毒、高毒、含磷和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含磷化肥、含磷洗涤剂;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丢弃或者未按规定掩埋畜禽尸体,向水体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
(七)采砂、采石;
(八)填水造地、筑坝造塘;
(九)在水库水体垂钓;
(十)毒鱼、炸鱼、电鱼和其他非法捕捞;
(十一)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