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大坳水库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矿产资源勘探、采选、冶炼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以及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在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或者关闭。
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