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