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