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