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