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