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