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