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