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