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或者影响景观的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