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房。核心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住房的居民,暂时不能迁出自然保护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维修加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居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房屋应当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节约集约用地。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