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桑植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村庄管理,采取生态移民等措施,对迁出自然保护区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逐步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减少居住人口。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