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