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