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