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湿地临时占用方案。临时占用方案应当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