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或者涉及河流、湖泊、水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