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