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湿地水利设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对缺水退化的湿地有计划地进行修复改造。建立湿地补水制度,将湿地生态用水纳入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计划。水利、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配合推进湿地补水相关工作。湿地生态补水应当首先保障重要湿地用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