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水资源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饮用水优先开发使用地表水;制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用水停止使用饮用水计划,制定中水回用计划,提高中水回用率。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