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水利渔业、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