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