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