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设施,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