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设施,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