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