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和历史文化价值论证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城市、镇、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