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保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

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捕捞,不得妨碍航道正常通行、水面保洁、水上运动等各种活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