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明湖保护规划,对南明湖船舶、浮动设施的总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措施,加强南明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进入南明湖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依法办理船舶运营及有关手续,并配备垃圾、污水收集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