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广以张家界为核心品牌的旅游形象。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形象推广机制,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开展宣传促销,不得损害本市旅游形象,不得贬损同行业竞争者。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