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